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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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6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陳建國 債務人 何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份,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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