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54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蔡筱琪 債務人 劉建宏 債務人 李清賜
一、㈠債務人劉建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叁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劉建宏、李清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劉建宏、李清賜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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