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77號原告 孟三騏 被告 郭海龍
郭海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並無違約事由,被告2人解除兩造間租賃契約並不適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應有部分各3分之1土地,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
109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依原告所提兩造就該土地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約定,兩造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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