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蔡誌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叁仟叁
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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