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英傑受刑人即被告莊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英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英傑因受刑人即被告莊竣宇(下稱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該署通知被告應於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憑。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函件、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堪認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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