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靜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