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39號聲請人 陳阿娼
莊朝貴 莊智旭 莊慧珍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棲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六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794│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795│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796│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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