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進叡.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嗣由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4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7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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