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