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 胡光志 被告 劉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7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