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何虹芸
陳碧琳 被告東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鴻雙 被告 謝美玉 即尚美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圓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