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黃瑞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黃曼瑤 律師被告 濟弘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家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與原告簽立土地銷售委託書,委請原告出售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經原告完成上開事務後,被告同意給付新臺幣800萬元報酬卻未給付,而向本院提起訴訟等情。經查,被告營業所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等節,有公司登記資訊表在卷可佐,非屬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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