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朝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壹捌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朝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經同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5日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183公克、驗餘淨重0.212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朝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第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被告於109年9月25日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183公克、驗餘淨重0.2128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535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按,足徵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