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 洪富吉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告 洪郁婷
蕭洪秋香 柳玉娟 王綉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330建號之不動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3,896元【計算式:土地價值4,025,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建物總現值446,687元×原告權利範圍1/3)=4,173,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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