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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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5號原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霖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甄 律師被告南台灣國際精品廣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會德 被告 鄭會榮
項蓉前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原告公司總經理Richard之中文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 盧盈蓁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