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尚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鑰匙壹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三00五二號被告楊尚凱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鑰匙一枝,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三00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又扣案之鑰匙一枝,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