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獻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消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