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友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友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友聰因:⑴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2)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62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474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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