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王焴丞 被告 鄭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