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人壽一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界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霍安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霍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霍安祥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霍安祥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臺北華江橋郵局存證號碼000064)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