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仕翰 律師(即 王慶源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王慶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