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廷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建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詹建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NG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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