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IABROIAPHIWAT(中文姓名:阿皮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RIABROIAPHIWAT(中文姓名:阿皮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RIABROIAPHIWAT(中文姓名:阿皮瓦)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騎乘屬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經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3毫克;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
107年度偵字第14915號被告RIABROIAPHIWAT(泰國籍、中文名:阿皮瓦)
男30歲(民國77【西元1988】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B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RIABROIAPHIWAT(中文名:阿皮瓦)自民國107年5月2日上午5、6時許起至同日上午6、7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宿舍,飲用料理米酒後,竟於同日上午8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欲前往買酒。嗣於同日上午8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3段225巷前,因逆向行駛而與 張沛琪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車禍後,RIABROIAPHIWAT之電動自行車倒地時,再碰撞 林明煌 (未受傷)所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雙方均受有傷害(雙方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員警據報前往處理,經對RIABROIAPHIWAT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IABROIAPHIWAT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沛琪、林明煌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資料在卷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檢察官林映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化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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