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
劉思顯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十五號一樓騎樓前之不特定人可得共聞共見之處所,以「你他媽的王八蛋」、「媽了個屄」等穢語辱罵乙○○,公然侮辱乙○○。又另行起意,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掃把柄毆打乙○○背部,致乙○○受有下背挫傷及疼痛之傷害。
二、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說那些話及毆打告訴人乙○○,係告訴人打伊,伊對告訴人提出告訴,告訴人不滿,才編理由告伊等語。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有:
㈠告訴人乙○○於警、偵訊及本院之指訴。
㈡診斷證明書一份附卷可查。
㈢證人 林重馨 於警詢之證詞:證明被告有打告訴人。
㈣證人 聞聖中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證明被告有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㈤上開「媽了個屄」之穢語,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雖未敘及,但與被告
辱罵「你他媽的王八蛋」之部分屬實質上一罪,並經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自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綜上論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之辯解殊無可採,其犯行應堪認定。
三、辯護人雖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辯護人上開聲請,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附路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