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應減刑部分業已裁定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