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