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八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新臺幣二十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八九號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案件繫屬查詢單一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