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原告乙○○被告丙○○
弄3號己○○
弄3號戊○○丁○○○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俐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