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俊傑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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