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美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 徐傳貴 欠繳信用卡消費款,且已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張美鳳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張美鳳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94年度繼字第2036號通知准予備查在案,則債務人張美鳳自無庸就上開欠款負清償責任,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為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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