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惠玲┌─────────────────────────────────────┐│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創巨光科技│合作金庫商│96年7月31日│1,523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南勢│││││││ 司凌士忠 、│角分行│││││││ 蔡忠諺 ││││││├───┼─────┼─────┼──────┼─────┼─────┼──┤│002│詠吉消防器│板信商業銀│96年7月15日│25,228元│0000000││││材實業有限│行永和分行│││││││公司 潘台華 ││││││├───┼─────┼─────┼──────┼─────┼─────┼──┤│003│鼎豐消防機│彰化商業銀│96年7月31日│11,772元│0000000││││電有限公司│行南勢角分│││││││ 吳明賢 │行│││││├───┼─────┼─────┼──────┼─────┼─────┼──┤│004│ 葉俐君 │遠東國際商│96年6月30日│2,121元│0000000│││││業銀行永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