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