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富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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