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石博鈞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郁潔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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