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王立樹 被告 李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40,000元及返還3個經鑑定認證之裝骨灰罈的玉石罐子(下稱系爭玉石罐子),並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500,000元,訴之目的並非同一,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系爭玉石罐子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原告陳報已無法鑑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1,65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合計為2,690,000元(540,000+1,650,000+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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