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聖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聖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日期│98年10月20日│99年7月2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845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87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441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9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4日│99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27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47號││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5日│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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