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書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書易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書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性自主罪│違反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101年1月4日至101││││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184│署101年度偵字第5053│││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1年度桃簡字第797││實│││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6日│101年6月2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1年度桃簡字第797││判│││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5日│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