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旺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美彤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旺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美彤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