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余貴珠 被告 余黃玉華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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