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張再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再停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5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