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玉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