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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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債權人琮達五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債務人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