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8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張珈瑋,相對人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㈠:96年度票字第208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4年3月23日│8,235元│96年3月23日│96年3月23日│447188│└──┴───────┴────────┴───────┴──────┴───────┘┌───────────────────────────────────────┐│附表㈡:96年度票字第208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2│94年2月5日│37,471元│94年2月5日│397857│├──┼────────┼──────────┼────────┼───────┤│003│93年7月13日│83,000元│93年7月13日│44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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