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債務人 游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77,782元(其中計│105.7.26│14.99│----------------------│││息本金73,763元)││││├─┼────────┼─────────┼───┼───────────┤│2│671,234元│105.3.21│12.48│自民國10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