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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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原告 李淑藝 被告 洪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同小段3323建號建物,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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