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35號原告 陳美滿 原告與被告 劉孟杰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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