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42號原告甲○○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准予兩造離婚。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112年3月25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離婚訴訟,有本院000年度婚字第000號事件影本附卷可按。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自與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