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景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債權分割之通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公告於報紙之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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