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周○○(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7年3月11日15時30分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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