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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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明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